马小凌、隋泽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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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749号案件名称
马小凌、隋泽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小凌;隋泽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749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凌,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局天津分局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喃(系原告马小凌妻子),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隋泽松,男,1991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塘庄支行科员,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凌与被执行人隋泽松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333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574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隋泽松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749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凌,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局天津分局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喃(系原告马小凌妻子),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隋泽松,男,1991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陈塘庄支行科员,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凌与被执行人隋泽松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7333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574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隋泽松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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