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儒与榆树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422号案件名称
谢春儒与榆树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春儒;榆树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422号原告:谢春儒,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宏达,系经理。 原告谢春儒诉被告榆树市大众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谢春儒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春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谢春儒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139号之八十二 下一篇 黄某伟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25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