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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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81民初1011号案件名称
石某1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石某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11号原告:石某1,男,200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理人:石某2,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南街493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系公司经理。 原告石某1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1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石某1负担。 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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