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霞、余国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恢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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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恢125号案件名称
杨云霞、余国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云霞;余国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霞,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余国群,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杨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国群应向申请人杨云霞偿还借款64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国群已偿还19385元,并就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杨云霞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杨云霞同意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霞,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余国群,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杨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国群应向申请人杨云霞偿还借款64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国群已偿还19385元,并就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杨云霞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杨云霞同意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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