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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霞、曾庙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恢1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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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恢1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俊霞、曾庙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俊霞;曾庙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恢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霞,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曾庙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霞与被执行人曾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庙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庙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庙光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曾庙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曾庙光的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股权以及保险理产品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车辆查询,已在系列案中查封了曾庙光名下的牌照为湘L×××××长安牌汽车。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4.于2021年7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安仁县公路养护中心的扣留了S316线安仁至周家坳公路改造工程A1标段桥梁部分项目中的工程款,但因工程款的所有人存在争议,暂无法提取。5.因曾庙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曾庙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短信约谈后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李璞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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