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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琴、孙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冀0203民特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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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特80号
  • 案件名称

    王淑琴、孙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淑琴;孙昌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03民特80号申请人:王淑琴,女,195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孙昌,男,195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孙建伟,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王淑琴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孙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淑琴称,申请人王淑琴与被申请人孙昌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孙昌在开滦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阿尔采末失病性痴呆,被申请人已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能力。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孙建伟称,对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淑琴系被申请人孙昌的妻子。被申请人孙昌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29日入住开滦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被诊断为阿尔采末失病性痴呆。2021年7月20日,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对被申请人孙昌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于同年8月13日出具唐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精神疾病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孙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昌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王淑琴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淑琴系被申请人孙昌的配偶,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淑琴为孙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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