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二磊、陈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238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238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二磊、陈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二磊;陈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2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二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波,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杨二磊与被执行人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二磊借款8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二磊因追偿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被告陈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案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股权投资、证券数据、车辆及公司注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财产信息。3、本院经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协助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房产及土地信息。4、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4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涛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