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计峰、贺庆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1004执385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38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计峰、贺庆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计峰;贺庆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3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计峰,男,198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贺庆宝,男,1980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杨计峰与被执行人贺庆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计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庆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35000元及年利息按百分之3.85计算从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诉讼费330元、执行费42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计峰与被执行人贺庆宝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贺庆宝于2021年9月20日决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已付),同年10月份开始每月22日前支付执行款5000元,直至此案付清35000元为止。二、被执行人若未按第一条款按时履行的,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的予以扣减。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5000元,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均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计峰与被执行人贺庆宝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