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炳华、王玉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3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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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3440号案件名称
单炳华、王玉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单炳华;王玉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3440号原告:单炳华,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玉林,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炳华与被告王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炳华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单炳华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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