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志权、于守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68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6830号
  • 案件名称

    孙志权、于守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志权;于守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6830号原告:孙志权,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守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孙志权与被告于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志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志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志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孙志权负担。审 判 员 唐恒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九凤书 记 员 王凡凡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