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权、于守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6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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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6830号案件名称
孙志权、于守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志权;于守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6830号原告:孙志权,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成,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守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孙志权与被告于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志权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志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志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孙志权负担。审 判 员 唐恒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九凤书 记 员 王凡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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