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爱利、张爱利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7534(2021)陕0112执753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爱利、张爱利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7534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爱利;张爱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被执行人:张爱利,男,198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爱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427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7371.58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张爱利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知,无法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