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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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265号案件名称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台志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265号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孙肖武,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台志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受理本案后,发现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给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筱悦书 记 员 杜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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