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2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265号
  • 案件名称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台志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265号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法定代表人:孙肖武,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被告:台志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受理本案后,发现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给原告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筱悦书 记 员 杜亚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