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东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8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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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876号之一案件名称
邢永东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邢永东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876号之一被执行人:邢永东,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邢永东责令退赔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02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退赔747334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贵审判员 尚涛审判员景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南 慧 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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