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萍、王兴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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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501号案件名称
张丽萍、王兴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丽萍;王兴飞;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501号原告:张丽萍,女,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王兴飞,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住所所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中云电商小镇和美小区2期1组商业房5,6号楼东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45JW9L99。负责人:张翔,职务: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二环路西段南侧鸿德国际新城2期4#1-2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44KB23。负责人:张东志,职务:总经理。原告张丽萍与被告王兴飞、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兴飞、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萍撤回对被告王兴飞、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萍负担。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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