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艳、葫芦岛百兴大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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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233号案件名称
李凤艳、葫芦岛百兴大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凤艳;葫芦岛百兴大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233号原告:李凤艳,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葫芦岛百兴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路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686647043E。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克,系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艳诉被告葫芦岛百兴大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李凤艳承担。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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