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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博迪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监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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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监10号
  • 案件名称

    锦州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博迪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锦州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博迪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监10号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40-69号。法定代表人:王素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该公司员工。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博迪,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邮寄地址锦州市古塔区滨河路兴业阳光10-56号。二审上诉人锦州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锦州兴邦置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王博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做出(2018)辽07民终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陆审 判 员  宋铁明审 判 员  杨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春书 记 员  王心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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