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波、杨湖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40号
  • 案件名称

    王建波、杨湖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建波;杨湖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40号原告:王建波,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杨湖,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杨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建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审 判 员  周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艳平代理书记员  钟学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