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波、杨湖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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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40号案件名称
王建波、杨湖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建波;杨湖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40号原告:王建波,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杨湖,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王建波与被告杨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建波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审 判 员 周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艳平代理书记员 钟学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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