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冬阳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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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661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冬阳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冬阳;周雁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湘江北路三段48号楚雅苑商业201室。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被执行人苏冬阳,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雁,女,汉族,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冬阳、周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26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结果,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冬阳、周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苏冬阳、周雁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冬阳、周雁无记录。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冬阳、周雁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冬阳、周雁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莉莉,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莉莉向本院电话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66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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