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宏伟、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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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515号案件名称
贺宏伟、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贺宏伟;赵光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515号申请执行人:贺宏伟,男。被执行人:赵光军,男。执行担保人:宋艳龙,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宏伟与被执行人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光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宏伟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宏伟与被执行人赵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执行担保人宋艳龙为被执行人赵光军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贺宏伟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5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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