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梅、雷海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3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312号
  • 案件名称

    何梅、雷海林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何梅;雷海林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何梅,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雷海林,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何梅申请执行雷海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雷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梅2021年3月份之前的抚养费共计14800元。案件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海林负担(未交)。因雷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海林的银行账户,冻结、扣划限额为人民币15022元(含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12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琪林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