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刘国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4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466号案件名称
王奇、刘国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奇;刘国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国荣,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徐伟,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徐川,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奇与被执行人刘国荣、徐伟、徐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112执恢46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国荣、徐伟、徐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洪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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