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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奇、刘国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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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466号
  • 案件名称

    王奇、刘国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奇;刘国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国荣,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徐伟,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徐川,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奇与被执行人刘国荣、徐伟、徐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恢46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1)辽0112执恢46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国荣、徐伟、徐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克执行员  陈 奇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洪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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