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20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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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201号之四案件名称
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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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201号之四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杏子铺镇双溪村雄胜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金欣,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中路68号御景园5栋-010104、-020104号。法定代表人:张恒瑞,总经理。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湖南省泥溪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婧如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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