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东洋与戴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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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26号案件名称
吕东洋与戴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吕东洋;戴鑫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426号原告:吕东洋,男,1999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戴鑫宇,男,200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榆树市。 原告吕东洋诉被告戴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东洋、被告戴鑫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东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从2021年7月11日起按100元/日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原告多次借钱给被告,在2021年1月12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承诺于2021年7月10日偿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偿还。 被告戴鑫宇辩称:不承认借款事实,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请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根据被告戴鑫宇提交的2020年度双方之间银行往来流水、微信支付流水、支付宝支付流水,戴鑫宇与吕东洋之间存在多笔钱款往来,金额由几元至几千元不等,以吕东洋向戴鑫宇转账居多; (二)2021年1月12日,戴鑫宇向吕东洋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于2020年5月1日向出借人吕东洋借款人民币27000元,借款期限2021年7月10日,于2021年7月10日归还本息。借款人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出借人通过微信方式借款给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归还愿付违约金100元一天”;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双方原系同事关系,于2021年1月12日就此前双方之间的来往账进行核算,并由戴鑫宇向吕东洋出具《借条》。 本院认为,根据吕东洋与戴鑫宇之间的款项往来、戴鑫宇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吕东洋与戴鑫宇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本金:由于双方之间的款项流转存在小额、多笔、往来频繁的特点,结合双方庭审中陈述,双方在2021年1月12日进行对账并由出具书面凭证,故吕东洋诉请以戴鑫宇在《借条》中确认的金额为本金,符合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戴鑫宇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7月11日)起支付违约金,但《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调整计算标准为合同成立时(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戴鑫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吕东洋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7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021年1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吕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戴鑫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荔莎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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