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萍;大连三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820号案件名称
马丽萍;大连三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丽萍;大连三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820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萍。被执行人:大连三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2018)辽0204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李华兴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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