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德开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恢78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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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恢78号之八案件名称
辽阳县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德开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阳县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德开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恢7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辽阳县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12栋7号。法定代表人:张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德开,男,1978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在执行辽阳县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德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县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德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德开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7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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