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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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81号案件名称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开发区发源路9号。法定代表人:姚清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贲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安,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天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鹏飞集团海安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4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筑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合同内容包含混凝土构件浇筑、施工安装等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此外,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便于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鉴定。据此,本案双方管辖协议因违法专属管辖而无效,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形式上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磨机及附属机电系统的拆除、运输及重新安装,即本案主要涉及的内容为机器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明显区别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天筑公司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在《劳务承包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鹏飞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住所地的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天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周祖俊审 判 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敏书 记 员 季 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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