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丹、郭三星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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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丹、郭三星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廖丹;郭三星;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劳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丹,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郭三星,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劳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松阳湖三角坪。法定代表人:郭三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99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丹与被执行人郭三星、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劳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02执3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松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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