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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丹、郭三星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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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廖丹、郭三星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廖丹;郭三星;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劳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丹,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郭三星,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劳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松阳湖三角坪。法定代表人:郭三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99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丹与被执行人郭三星、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永济劳动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02执3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松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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