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1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194号
  • 案件名称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威;蒋秋;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4432880XR。法定代表人:张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郭威,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蒋秋,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二其营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0176932-2。经营者:蒋秋。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威、蒋秋、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4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威、蒋秋、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未履行调解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威、蒋秋、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给付借款人民币126万余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蒋秋均有车辆车籍信息,但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不要求对车辆采取措施。另,查封被执行人郭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秋均已抵押的房产。又将被执行人郭威、蒋秋所有的银行账户冻结并扣划,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郭威、蒋秋、朝阳市龙城第一齿轮厂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