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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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475号案件名称
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0900630X。 法定代表人:张殿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鑫,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67111887H。法定代表人:高永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建武,系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陕058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阳山庄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支付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74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4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安徽金森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付款40万元(包括本院依法划拨的180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0552元,交纳执行费19948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81执47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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