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良、王爱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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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05号案件名称
李金良、王爱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金良;王爱梅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705号原告:王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李XX。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XX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计653.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王双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琼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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