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金良、王爱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7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705号
  • 案件名称

    李金良、王爱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金良;王爱梅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705号原告:王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李XX。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XX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计653.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王双囤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琼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