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211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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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737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付勇军;宁波成锴循环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211执737号付勇军:申请执行人付勇军与被执行人宁波成锴循环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勇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成锴循环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11执7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211执737号宁波成锴循环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付勇军与被执行人宁波成锴循环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勇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成锴循环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11执7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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