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涛、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49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4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涛、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曹涛;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涛,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荣意,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银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17310.07元的不动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雪桔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