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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肖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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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651号
  • 案件名称

    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肖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肖德华;如皋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651号申请人: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1541874W,住江苏省无锡市钱桥玉泉路。法定代表人:毛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肖德华,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申请人:如皋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N44YB97,住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场西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肖德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肖德华、如皋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德华、如皋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群力钢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德华、如皋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蒋瀚鹏书 记 员 何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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