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忠华、徐福忱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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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429号案件名称
谷忠华、徐福忱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谷忠华;徐福忱;曹冬丽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429号原告谷忠华,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徐福忱,男,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曹冬丽,女,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忠华与被告徐福忱、曹冬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忠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忠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谷忠华承担。审判员 马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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