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张毅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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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923号案件名称
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张毅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张毅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保障房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李白大道中段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681746935304L。法定代表人:万宇。被执行人:张毅林,男,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督165号支付令,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毅林的银行存款130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执行费96元,从被执行人张毅林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小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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