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宇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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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刑更287号案件名称
康宇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康宇案件缘由
故意毁坏财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287号罪犯康宇,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吉070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7万元,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159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21年9月8日提出(2021)白监减字第11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件、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积分418分,罚金已全部缴纳。建议对罪犯康宇减刑四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宇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年度评审表、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入账明细表、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该犯未退赔被害人。 本院认为,罪犯康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波审判员 吴金研审判员 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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