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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钰国际贸易信息有限公司、朱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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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3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海钰国际贸易信息有限公司、朱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海钰国际贸易信息有限公司;朱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江,男,195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68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陕西海钰国际贸易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15号西北商务中心综合楼20903室。法定代表人:王小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江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海钰国际贸易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江申请再审称,1.双方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协议明确“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判决认定从3月16日开始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证明。《外包协议》签订次日因海钰公司原因导致每天有债主封门讨债,根本无法经营;3月31日公司为躲避债务暂停系统操作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原判决认定朱江4月3日离开项目所在地错误,4月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正已同意与朱江解除协议,判决其给付公司保底利润没有证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外包协议》是海钰公司授权朱江经营“爱登堡”全部服饰产品,但该企业授权范围仅为“爱登堡男装系列服饰产品”, 故其授权违法。《外包协议》名为承包实为招聘经营高管人才的劳动合同,原判决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明显不当,且判决支付已垫付工资2万元错误。3.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户籍地在新疆石河子而经常居住地在湖北武汉市,原审起诉状记载的电话号码准确无误,但未接到电话和传票。4.提交证据有:海钰公司停业通知、公司门口广告、任命书用以证明公司停业原因时间范围及公司越权经营、王小正身份存疑和双方是劳动关系,证人李改丽、钟海燕的证词用以证明王小正已同意解除合同,北方医院病例用以证明4月14日朱江被送往医院救治及其出院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朱江申请再审提交海钰公司停业通知、广告、任命书、证人证词、医院病例等用以证明公司越权经营、停业原因时间和范围以及双方是劳动关系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且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黄金华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丹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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