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民初2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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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4民初25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4民初2583号之一原告: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路西文化娱乐中心南塔四层F区5、6号。法定代表人:曹连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月,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淑云,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承德市连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00元,减半收取计7700.00元。审 判 长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满 竹人民陪审员 付井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春宇书 记 员 安 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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