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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兰福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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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384号
  •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兰福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兰福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67号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3UEBG38。负责人:雷浩富。被执行人:兰福建,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5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与兰福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264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垫缴案件受理费232元,同时被执行人兰福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福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兰福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福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福建名下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同时向被执行人兰福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目前除了对被执行人兰福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兰福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兰福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兰福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情况。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兰福建仍负有继续履行本院(2021)川05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振兴汽车租赁车行在发现被执行人兰福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松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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