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逯洋,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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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25号案件名称
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逯洋,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逯洋;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25号 申请人: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倪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陕西云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逯洋,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逯洋。申请人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逯洋、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以及被申请人逯洋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XX9458内的存款共计241824.1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241824.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41824.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易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 以及被申请人逯洋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XX9458内的存款共计241824.1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29元,申请人陕西萌特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01126632198707232761011XXXX7072315419161011233366688520210817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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