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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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696号案件名称
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696号原告: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华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懿瑨,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骁,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法定代表人:周叶**,总经理。原告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谐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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