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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欧阳英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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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86号
  • 案件名称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欧阳英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欧阳英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咀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肖志敏,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欧阳英武,男,1980年01月生,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欧阳英武民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案件受理费7960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3123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欧阳英武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欧阳英武在财付通账户有存款7102.8元,本院依法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062.8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欧阳英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被执行人欧阳英武表示会尽快执行完毕。2021年8月6日,被执行人欧阳英武将本案执行费4400元及案件受理费7960元交至本院。当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肖妍霞到庭领取退回的案件受理费7960元,执行费4400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新与被执行人欧阳英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对于本案的执行款300000元的本金,被执行人欧阳英武于2021年12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5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1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二、对于本案执行款300000元本金执行完毕后,利息的给付由双方协商后由被执行人欧阳英武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三、在被执行人欧阳英武未还清本案的执行款3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前,被执行人欧阳英武不得私自出售其名下企业的厂房和设备。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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