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胜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79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7925号
  • 案件名称

    田胜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田胜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7925号被执行人:田胜敏,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被执行人田胜敏因犯盗窃罪,被我院(2021)辽010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2021年8月19日,罚金部分我院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8月20日、8月24日、9月18日我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1年9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田胜敏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进行查询,均显示被执行人田胜敏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102执79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殷 菲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大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