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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文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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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文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文泰;姜晓君;邵学宝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杨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文泰,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姜晓君,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学宝,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晓君、邵学宝、于文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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