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文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35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文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文泰;姜晓君;邵学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杨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文泰,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姜晓君,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学宝,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惠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晓君、邵学宝、于文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立亭、孙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298号之三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于田晓伟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