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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凯、江军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1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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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12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全凯、江军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全凯;江军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1251号之一姚惠敏,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轿子山退休人员,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轿子山干警住宅小区1栋6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帅,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全凯,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贵州省黔跃集团员工,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江军凤,女,1987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姚惠敏与被告江军凤、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惠敏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妳惠敏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3.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96.58元,由原告姚惠敏负担。审 判 长 杨 海 玲人民陪审员 张  璨人民陪审员 夏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燕  沙书 记 员 胡小琴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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