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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平、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恢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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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恢403号
  • 案件名称

    金小平、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鹰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小平;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金小平,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47179Q,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片区摩配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贤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玉芬,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小平与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 思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403号申请执行人:金小平,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47179Q,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片区摩配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贤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玉芬,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小平与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杨玉芬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 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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