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李永祥等李拥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182执恢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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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831号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李永祥等李拥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李永祥;李拥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恢831号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李永祥、李拥军: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祥、李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杭建商初0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168.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祥、李拥军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恢8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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