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远吉、周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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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599号案件名称
罗远吉、周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罗远吉;周成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599号原告:罗远吉,男,生于1976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周成云,男,生于1973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合江县。原告罗远吉与被告周成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远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远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远吉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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