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召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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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1030号案件名称
褚召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褚召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厦门正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1030号原告:褚召腾,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罗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二期T1栋106号、206号、604-606号、4501、4503、4504、4506号、5402-5404号、60层-63层、6404-6406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委托代理人:吴振伟,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玮,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正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8单元之二。法定代表人陈明。委托代理人:卢玉琼,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梦晓,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召腾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厦门正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召腾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召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召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2元,由原告褚召腾负担。审 判 员 伍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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