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杨利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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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423号案件名称
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杨利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杨利文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423号原告: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经营者:张亚利,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双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文,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与被告杨利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利文给付原告剩余装修款4884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标准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原告为被告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一套进行装饰装修,前期装修145000元。后在装修过程中,双方以微信及电话确认,增加了部分项目,包括吧台,鞋柜、空调、冰箱、地板等项目。将装修价款增加至172948元。现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20000.00元装修款,尾款488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不能提供被告杨利文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利文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杨利文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60元,退还原告双滦区嘉佳建筑装饰服务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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